有用玩户外不懂这些法律小常识,可就危
背上沉重的行囊 套上鲜艳的冲锋衣 太阳镜,登山鞋,护膝,手杖 总之要全副武装 告别城市,告别喧嚣 户外魅力无限,但风险如影随形 除了掌握户外知识、自救知识之外 还应懂得自我保护的法律小常识! 户外运动魅力无限,但风险如影随形,事故发生之后,无人负责、无法追责,无疑给死难者及其家属带来了“二次伤害”。 而个别诉诸法律的案例,又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裁决结果,使户外运动的爱好者、从业者无所适从,上述情况都制约了这项运动的健康、快速发展。 何谓“户外运动中的法律纠纷”? 户外运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一般指以自然考察、野外旅游、登山探险等多种形式为特征的各种活动,包括登山、穿越、徒步、探险、攀岩、定向、溯溪、潜水、滑翔、自行车、自驾游等等。 国家体育管理中心所做的定义是:户外运动是一组以自然环境为场地(非专用场地)的带有探险或体验探险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群,包括登山运动及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 户外运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或者纠纷有很多类型,例如情感纠纷,在户外运动中恐怕也是多发的,但这显然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我们尝试做了一个定义: 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纠纷),是指在户外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户外运动从事者和户外运动参加者之间,或者上述人员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的总称。 户外运动法律纠纷的分类及法律适用 近年来,在户外运动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户外运动是法律的空白区域,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因此,该项运动的从事者时常感觉迷茫和无所适从。但详细分析之后,我们认为这种判断并不是真实情况。 首先,我们可以梳理一下户外运动中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的类型。从法律责任制度层面,可以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民事纠纷。户外运动中可能发生刑事纠纷? 没错,这并不是耸人听闻,试想一下,活动参与者在活动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并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当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商业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在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因为违规操作、重大失误等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行政纠纷,可能出现在行政部门对户外从业者从业资格的审批、管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具体的户外活动的审批、管理、处罚过程中,相信随着户外运动的扩张,此类纠纷会逐步出现。 户外运动过程中发生最多的是民事纠纷,根据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纠纷、财产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又可划分为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上述纠纷,在绝大多数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事纠纷,适用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行政纠纷,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民事纠纷,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从两个典型案件,看户外运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年7月9日,广西南宁市13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夜晚露营,不料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 女孩的家人状告同行驴友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裁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活动“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 组织者“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备明显的主观过错”,因此判令组织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参加人员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就是被称为“户外第一案”的“南宁7.9案件”。 年3月10日,北京的一队“驴友”经户外网站约伴后进行灵山穿越活动,由于线路及天气原因,导致一名队员夏子(网名)“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死者的家属将活动的发起人及网站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作出的裁决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件表面上“迥然不同”的判决一时间在户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评论针锋相对,很多人感觉无所适从,甚至感慨“以后谁还敢带人去爬山”? 那么,这两份判决,果真是完全不同的吗?其实不然,从法律角度仔细鉴别两份判决,可以看出,两份判决依据了几项共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判断户外运动中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组织者,在活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明显过错?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活动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考察该活动是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还是AA制的自助活动。 在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是服务提供者与客户的关系,组织者要承担保障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严格责任,而AA制的自助活动中,哪怕是“发起人”,其承担的责任也是非常有限的。 户外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对组织者的户外知识、经验、体能、判断能力、应急处理都有很高的要求,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是否有明显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决策,是否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队伍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这也是事后衡量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接下来要谈谈“免责条款”。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户外运动,组织者或者发起人都会要求参加人员签署一个“免责条款”,那么“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成为判断民事责任承担必须考虑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注二)。 因此,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免责条款”是没有效力的,而AA制自助活动中,“免责条款”的订立,也要科学、严谨,才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这个问题在下一节我们将会专门讨论。 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活动的组织者和其他人员,应该进行积极的、科学的和尽最大努力的救助,否则,将会被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加重自己的民事责任。 “南宁7.9案件”经过终审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活动的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有限的“补偿义务”,不难看出,其主要依据的仍然是上述几条原则。 目前,中国户外运动仍然带有很多发展初期的盲目与无序,这种情况的存在,有认识和技术方面的因素,有身体素质方面的因素。 当然也有法律方面的因素,合理的、明确的法律适用,有利于户外运动的各种主体清楚的判别自己的法律地位、享有的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相应的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推动户外运动在中国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西方的户外运动 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发展 户外运动已经成为 普通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这项运动才刚刚兴起 但户外人群逐年壮大 发展势头非常迅猛 越来越多的中国人 将出现在世界户外运动的舞台上 本文首发于年9月《山野》杂志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作任何商业用途 今日话题说说,你在路上的故事? 欢迎大家继续勾搭背包君 治疗白癜风花多少钱北京哪里治疗白癜风最好最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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