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方通知仅可使用持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实

发布时间:2022-7-31 0:02:46   点击数: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航公司:为落实民航局党组对载人载客类通航运行加强监管的要求,有效应对载人类运行系统性风险逐渐累积的形势,按照“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体验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实施体验飞行的运营人除满足咨询通告《空中游览》(AC-91-33)关于体验飞行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运行规定:一、资质要求1.运营人具备驾驶员执照训练飞行资质或者相关经验;2.航空器机长应当持有相应的教员等级,且总经历时间不低于小时,本机型机长时间不低于小时;3.地面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乘客携带物品对安全的影响、引导乘客上下航空器的方法、特殊情况下撤离航空器的程序等安全工作指引;4.依法投保责任保险。二、仅可使用持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实施体验飞行。三、运行区域和气象标准1.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20公里范围外实施运行;2.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和地形复杂区域实施运行;3.运行气象条件应当符合能见度不小于0米,离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米,垂直距离不小于米。四、飞行实施1.驾驶员以外的乘员不得超过1人;2.符合《空中游览》(AC-91-33)第5.1条的安全简介要求;3.不得故意接近航空器性能包线飞行或者演示特技操作;4.每次起飞前换人阶段,地面人员应当对航空器关键部位进行简短的外部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5.应当制定特殊情况的处置预案,并报局方备案;定期开展人员撤离及逃生演练。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年6月22日文中明确提出“仅可使用持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实施体验飞行。”由于轻型运动类航空器颁发的是限制类适航证,这意味着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将不能开展飞行体验业务。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第21.26条型号合格证的颁发: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一)该航空器是符合下述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1.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公斤(磅)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公斤(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3)公斤(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节校正空速。

3.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节校正空速。

4.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5.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7.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8.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9.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0.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11.除了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机外,为固定起落架。

12.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或者浮筒。

13.对于滑翔机,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更多信息,可阅读:法规学习:初级类、限用类、轻型运动类航空器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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