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 厦门人特别是爱去游泳馆的小伙伴! 这个消息很重要 bcaus 事关你的生命安全 !!! ↓↓↓ 抽查厦门家游泳馆 家没有“安全保障证”! 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体育局获悉的最新消息:该局近日对厦门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了抽查。 经查,厦门目前登记在册的经营性游泳场馆有家,而截至5月31日,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安全保障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标准的经营性游泳场馆有30家,尚有家未办理该证。 没有“安全保障证” 会危及你的生命安全! 赶紧先来了解下 啥是“安全保障证”? ↓↓↓ “安全证”包括以下指标和要求!据了解,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诸多要求: 如游泳场、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 有符合取得国家标准(GB.1--)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 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厦门市体育局提醒:还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游泳场馆,尽快按要求到场馆所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网上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聪明如你一定已经gt到了: 没有这个证, 就代表游泳馆没有安全保障啊!! 我的天哪! 厦门竟然整整家 没有办这个事关生命安全的证!! so,为了大家生命安全 我们必须 紧!急!曝!光! ↓↓↓ 厦门这些游泳馆 没有“安全保障证”! 以下未办证的游泳馆 大家要注意规避! 并扩散提醒亲朋好友! (戳一下看大图) 然后公布下此次抽查中 厦门六个区 30家办理“安全保障证”的游泳馆 大家可对照名单去畅游! 可猛戳看高清大图↓↓↓ 提醒:可自行查询游泳馆是否办证!厦门市体育局相关人员对导报记者表示,市、区两级文体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经常性开展检查。同时,体育部门也提醒游泳的市民,一定要选择正规卫生的游泳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 值得一提的是,市民出去游泳时,想知道所去的营业性游泳场馆是否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可登陆厦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查询。 小伙伴们! 都gt到了么? 鉴于最近厦门天气越来越热 游泳馆人气越来越爆棚 为了家人朋友的生命安全 赶紧把这份名单扩散告诉身边人! and 小编还必须提醒大家 无论游泳馆有无“安全保障证” 都不是%安全的! 厦门有游泳馆 曾发生过溺亡事件 ↓↓↓ 年8月28日傍晚6点半左右,厦门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在体育路附近一游泳馆游泳时溺水,在送医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一旦不幸发生游泳馆溺亡事件, 谁来担责? 是否能索赔? 来看一些相关案例先 ↓↓↓ 1女子酒店游泳池内溺亡获赔30万元年10月份,赵女士到北京海淀区某酒店开设的游泳池游泳,不幸溺亡。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的救生员没有在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2男子溺亡游泳馆担责40%赔25万元“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否则出现意外,即使及时抢救了,也要负担赔偿责任!”沈阳的武先生到瑞志城建滑翔店游泳馆游泳,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年5月7日,记者从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游泳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判决承担40%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5万余元。 39岁男童溺亡某小区游泳池小区物业赔偿近70万元年7月11日,9岁男童在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一小区游泳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近70万元,相当于物业经营泳池50年的收益。 看完案例 再来看下律师怎么说 ↓↓↓ 游泳馆溺亡,谁担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溺水事件中各方责任比例的承担,应就该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分析。就根本而言,主要应考虑四点: 1该游泳馆是否符合相应的运营资质及国家或地方标准。 此点直接关系着该游泳馆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及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的相关规定,每个游泳池应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救生员,水深1.2米以上应检查深水证,游泳池内应配有浮力设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等。如果游泳馆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及规定,则可以理解该不符合标准的游泳馆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其理应承担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责任。 2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时,游泳馆即以负有相应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水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水深提醒标识、深水区与浅水区的隔离设施、各种安全提示标识等等,更重要的是救生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是否有工作人员在泳池边的高处时刻注意紧急情况,是否有救生员轮流巡视泳池以防意外事件,在发生意外事件后救生员是否在第一时间履行救人义务或是后来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没有及时拨打救护电话等等。如果游泳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已经尽到,则可以考虑减轻其责任甚至是不承担主要责任。 3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 因为游泳本身就是相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其中具体要区别于两种情况。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一部分是成年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年龄不是很大的小孩,因其对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监护人,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均应承担部分监护不利的责任,所以也可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第二、要确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否具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情况。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经过大量运动、冷水等刺激,导致该疾病发作,致使其溺水。亦或是酒后游泳,也可能因为酒精对神经的麻醉只是意外的发生。因为疾病和饮酒均是个人行为,每个成年人应明白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4其他第三人是否对事件发生具有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根据该条规定,在泳池中如果是第三人而引起的溺水事件发生,则应有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两人嬉闹,一人趁其不备,将他人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该责任应由该推人者承担,如果游泳馆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注意观察、及时提醒、事后施救等等,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作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在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医院进行急救。同时也应将情况报告于警方及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警方则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事件发生过程的事实及游泳馆的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并且警方还会对死者进行尸检,以确定最终死因以及死者是否存在饮酒。这无论是对于游泳馆方面还是死者家属,在事后的协商或诉讼中均至关重要。并且因溺水属于非正常死亡,最终死亡证明、销户、火化的后事的办理也有赖于公安机关的结论。 这个消息 事关大家的生命安全! 很重要! 赶紧扩散周知吧! 编辑段敏 海峡导报记者蒋全德 综合:厦门市体育局(xmstyj)厦门广电台海网法律实务讲座(flswjz)清远日报沈阳晚报北京青年报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海峡导报白癜风医院哪家最权威哪里医院治白癜风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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