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适航与安全协助客户打造安全合规的航空产品 目前,多数国内的自主研制轻型运动类航空器(LSA),通常不是从零开始设计,而是要么从国外买入一款原型机的全部或部分设计资料,在此基础上做设计更改;要么,就是选择某款机型作为参考,通过测绘仿制的方式来开发,又或者是这两者的组合。 接下来,我们就基于上述情况下的LSA适航审定策略,做一个简要描述。 本文依然围绕“如何在立项之初评估适航取证的风险和可行性“这个问题,为该系列的第4篇撰文。 首先,要明确是否符合LSA的技术标准。 根据CCAR-21.26,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包括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等类型,其技术要求参见下表: 要求类别 不用于水上运行 用于水上运行 最大起飞重量 不超过公斤 不超过公斤 最大平飞空速 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节校正空速; 对于滑翔机,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节校正空速 最大失速速度 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不超过45节校正空速 座位数 包括飞行员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发动机 如果是动力航空器,为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螺旋桨/旋翼 如果是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为定距或者桨距可地面调节的螺旋桨。 如果是动力滑翔机,为定距或者顺桨螺旋桨; 如果是旋翼机,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座舱 如果具有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起落架 固定起落架(滑翔机除外) 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或者浮筒 来源:翱坤技术 其次,要比对现有的基础设计是否完全符合LSA的各项要求。 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需要仔细分析是否有可能通过运行限制的方式来使之符合。 举例来说,如果申请机型的设计最大起飞重量为公斤,超出了公斤(非水上运行),那么则可以通过修改、调整手册以及相关设计资料的方式,将允许的MTOW修改为公斤,这样带来的坏处是减少了有效载荷,好处是满足了LSA要求从而降低了适航标准,这是一个申请人需要权衡的问题。 另外一种解决方式,是可以通过设计更改来实现满足LSA要求。 例如,如果加入初始设计是可收放的起落架,那么可以将设计改为不可收放起落架。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修改设计,牵一发而动全身,有时很小的设计变动也可能影响全局,如操纵性、重量重心、结构强度、电气及管路的布置、防火等多个方面,必须充分估计其复杂性和相关性,而且要对自身的人员能力和设计经验做好充分估计,必要时可寻求外部专家资源的支持。 再次,要根据最终的用途,选择是申请特殊适航证还是试验类适航证。 如果是打算通过出售航空器来获利,就走特殊适航证的路径,那么接下来就需要申请TC和PC(PC其实也是可选择的);如果只是用于自娱自乐,则只申请试验类适航证就可以,无需申请TC和PC,但须中国民航局做适航检查而后颁证。 最后,若是需要申请TC,则要根据航空器的类型,选择适用的适航标准作为审定基础。 例如,对于轻型运动类飞机,适用的设计标准就是ASTMF-14及以上版本;对于滑翔机,适用的设计标准是ASTMF-14及以上版本。 -敬请继续治疗白癜风价格北京有没有好的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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